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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7 点击: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留学生报考我校,鼓励在校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特设立湖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称留学生奖学金), 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湖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副校长及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及365每日更新最新网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设在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标准、奖励对象及经费来源

第三条  奖学金类型、标准和名额

(一)综合奖学金

1.学历生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16000元,每年2名。 

二等奖:8000元,每年2名。 

三等奖:4000元,每年12名。 

2.非学历生综合奖学金

   4000元,每年10名。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包括学习优秀奖、社会公益奖、文体优秀奖。奖金1000元,每年14名。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在我校学习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优秀自费学生。

(二)即将入学的优秀自费学历生。

(三)单项奖获奖对象只限在校生,但不与综合奖重复。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划拨15万元作为当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基金。

 

第三章  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每年根据我校留学生教育状况及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向委员会提交该年度奖学金实施方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并确定拟获奖学金生名单及等级。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各项奖学金申请条件如下:

(一)入学申请人

1.学业成绩优良。

2.申请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学历生需要达到要求的汉语水平。

3.申请英语授课专业学习、母语为非英语的学历生需要达到要求英语水平。

(二)在校生

1.在校正式注册学习且上一学期没有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2.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出勤率不低于95%

5.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单项奖

1.学习优秀奖: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出勤率不低于95%

2.社会公益奖:道德品质优秀,热心社会公益,表现突出。

3.文体优秀奖:在各级各类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截止日前将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具体要求:

(一)入学申请人

1.《湖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最后学历或学位证明。

3.毕业院校的学习成绩单。

4.健康证明。

5.申请硕士及以上学位者需提供毕业院校2名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人士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6.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者申请汉语授课专业时需提供新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或以上的证书。

7.母语为非英语的申请者申请英语授课专业需提供雅思考试(IELTS5.5分或托福考试(TOFEL61分及以上的证书,或达到我校认可的英语水平。

所有材料要求使用中文或英文,其他语言的文本需附上经过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二)在校生

1.《湖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学习成绩单。

3.学院推荐函。

4.考勤表。

(三)单项奖

1.《湖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学习成绩单。

3.学院推荐函。

4.考勤表。

5.获奖证书原件。

第九条评审

1.各有关学院成立由学院负责人和任课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将评审结果与申请材料报秘书处。

2.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通过面试、远程面试、电子邮件交流等方式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然后提出拟获各类奖学金人员名单。

3.秘书处公布评审结果并公示。

4.委员会对获得学历生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学生,中止其奖学金。

第十条  时间安排

1.申请时间:31日—531日。

2.评审时间:61—615日。

3.公示时间:616日—615日。

4.颁奖时间:6月底。

第十一条 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中止奖学金: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罚者;

2.课程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不能配合学校完成奖学金考核和评审者;

   4.在获奖期内中止在我校学习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秘书处按照奖学金评审结果发放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分两学期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开始实行,由湖南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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